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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与下面相同。)或根据一般惯例。
    2. 如果本馆在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协议,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以该特别协议为准。

    (住宿合同申请书)
    第2条 想要与本设施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必须向本设施提供以下信息。
    (1) 宾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一般情况下,适用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费用。)
    (四)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项第2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时,本设施将在提出要求时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第3条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受理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博物馆证明未同意者,不在此限。
    2.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缴纳本酒店指定的申请费,直至住宿期间(如果是3天)的基本住宿费。超过3天)。
    3. 申请费首先适用于客人最终需要支付的住宿费,如果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规定,申请费将适用于取消费用,然后适用于住宿费。若有剩余金额,将在按照第十二条缴纳费用时退还。
    4. 如果未在酒店根据同项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 2 项规定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无效。然而,这仅适用于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截止日期时通知客人这一点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殊协议)
    尽管有第 4 条前款第 2 项的规定,本设施可以接受特别协议,在合同签订后无需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
    2.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明确申请押金的支付日期的,视为酒店已同意接受前款规定的特别协议,我会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下列情况下,本设施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但是,本酒店并不表示本酒店可以在《酒店业法》第 5 条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因满房而无空房时。
    (3) 认为住宿者有可能违反有关住宿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风险时。
    (4) 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下列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B.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不正当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第 2 条第 2 项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同条第二条第六项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关联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5) 住宿者有给其他住宿者带来重大不便的行为时。
    (6) 住宿者是旅馆业法第 4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疾病”)。)。
    (7)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要求住宿的人必须遵守《消除残疾歧视促进法》(2013年法)。65号。以下简称《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法》。)依第七条第二项或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消除社会障碍者除外。)
    (8) 寻求住宿的人根据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 5 条向设施提出要求,该要求实施起来会造成过大的负担,并且会严重妨碍提供与住宿相关的服务。当重复第 6 条规定的情况时。
    (9)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10) 符合神奈川县饭店业法施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5条之2 如果酒店不同意根据前条签订住宿合同,住宿者可以要求说明理由。
  •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 6 条 住宿客人可以通过通知本设施解除住宿合同。
    2. 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设施将指定缴纳申请费的期限。住宿客人在付款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将被收取附表2所列的罚款。但是,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酒店在接受该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偶尔会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3.如果客人未在住宿当天晚上8:00(如果提前指定到达时间,则在该时间之后的1小时后)未与客人联系,则住宿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已被客人取消。

    (取消该设施合同的权利)
    第7条 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但本酒店并不表示本酒店可以在旅行社法第 5 条所列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1) 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做出或已经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2) 住宿客人被发现有下列 A 至 C 任一情况时:
    一个黑帮,帮派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关联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3) 客人做出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为时。
    (4) 入住者是特定传染病患者时。
    (5)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住宿者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消除残疾歧视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规定)除非寻求消除社会障碍。)
    (6) 根据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 5 条第 6 条规定,住宿客人向设施提出的要求会给设施带来过大的负担,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当您重复 中指定的内容时。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住宿时。
    (8) 符合神奈川县饭店业法施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
    (9)在卧室睡觉时吸烟、乱动消防器材等以及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中禁止的事项(仅限于防火必要的事项)。)不服从时。
    2.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给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务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费用。

    (住宿合同解除说明)
    第7条之2 如果酒店根据前条规定解除住宿合同,住宿客人可以要求说明理由。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客人必须在入住当天在本设施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宾客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 对于在日本没有地址的外国人,国籍和护照号码
    (三)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住宿优惠券或信用卡等可兑换成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则客人必须在登记时按照所述提前出示这些信息在上一段中。

    (使用客房时)
    第九条 客人可以在下午3:00至次日上午10:00期间使用本设施的客房。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当天和出发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本设施可能会允许客人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最多3小时的额外住宿费的1/3
    (2) 6小时以内房费的1/2
    (3) 超过6小时或以上,将收取全额房费。
    (3. 相当于前款住宿费的金额为基本住宿费的70%。)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住客在设施内时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设施内的使用规则。
  • (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设施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小册子、各地布告、客房内的信息等中公布。
    (一)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宵禁: 晚上11:00
    B 前台服务: 直到晚上 8 点
    (二)餐饮(设施)服务时间
    早餐: 早上 7:30 至上午 9:00
    午餐: 无
    晚餐: 下午 6 点至晚上 8 点
    2. 前款所列时间如有必要,可能会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见附表1。
    2. 前款的住宿费等的支付,应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货币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酒店批准的卡等我都会有。
    3、即使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且客人能够使用房间后自愿选择不入住,仍将收取住宿费。

    (该设施的职责)
    第13条 对于因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的损失,本设施将予以赔偿。但若非本设施的事由,则不在此限。 
    2.该设施拥有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不太可能发生的火灾。

    (无法提供签约房间时怎么办)
    第十四条 住宿设施无法为住宿客人提供约定房间的,应在征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设施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计入损害赔偿金额。但若无本设施原因而无法提供客房时,将不支付补偿费。

    (托运物品的处理)
    第15条 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损坏时,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以外,本设施应予以赔偿。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申报物品的类型和价值而客人没有这样做,酒店将赔偿最多 500,000 日元的损失。
    2.因设施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住宿客人带入设施内且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等损害的情况。该设施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除非设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设施将赔偿最高20万日元的损失。

    (存放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时,只有在入住前获得本酒店同意的情况下,酒店才负责保管行李,并在入住时将行李交给住宿客人。前台我会做的。
    2. 退房后,如果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遗留在本设施内,并找到失主,本设施将联系失主并寻求指示。但是,如果没有失主的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的身份,该物品将被保留7天(包括发现之日),然后运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前两款的情况下,设施对住宿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按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前款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前项情形,亦适用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停车责任)
    第十七条 客人使用本设施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设施均会将车位出租,不负责车辆的管理。但若因设施在管理停车场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设施将负责赔偿。

    (宾客责任)
    第 18 条 如果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给酒店造成损失,住宿客人应向酒店赔偿损失。
  •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与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



    嘉宾
    支付总额 明细
    住宿费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房费+晚餐、早餐等))
    额外费用 ② 额外食物和饮料(排除①中的内容)
         ③ 附属设施使用费等
    税金 ④ 消费税
         ⑤ 温泉税
    注:基本住宿费用以宣传册上公布的价目表为准。(包括儿童价)
      


    附件2  惩罚(与第六条第二项相关)・ ・ ・对于旅馆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日期
    没有出现      当天    前一天:6天前至2天前
    100% 100% 50% 20%
    注)1.%为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 如果缩短合同天数,无论缩短多少天,均将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