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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與下面相同。)或根據一般慣例。
    2. 若本館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協議,則無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以該特別協議為準。

    (住宿合約申請書)
    第2條 想要與本設施申請住宿合約的人必須提供本設施以下資訊。
    (1) 賓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一般情況下,適用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費用。)
    (四)我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項第2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時,本設施將在提出要求時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住宿合約的訂立等)
    第3條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受理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博物館證明未同意者,不在此限。
    2.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應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繳納本飯店指定的申請費,直至住宿期間(如果是3天)的基本住宿費。
    3. 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需要支付的住宿費,如果適用第6條和第18條的規定,申請費將適用於取消費用,然後適用於住宿費。十二條繳費時退還。
    4. 如果未在飯店根據同項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飯店在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這一點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協議)
    儘管有第 4 條前款第 2 項的規定,本設施可以接受特別協議,在合約簽訂後無需支付同款規定的申請費。
    2.本飯店在接受住宿合約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明確申請押金的支付日期的,視為飯店已同意接受前款規定的特別協議,我會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5條 下列情況下,本設施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但是,本飯店並不表示本飯店可以在《飯店業法》第 5 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2) 因滿房而無空房時。
    (3) 發現住宿者有可能違反有關住宿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風險時。
    (4) 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下列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B. 《防止組織犯罪集團不當行為法》(1991 年第 77 號法)第 2 條第 2 項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同條第二條第六項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關聯成員、與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員等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c) 其高階主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5) 住宿者有造成其他住宿者重大不便的行為時。
    (6) 住宿者是旅館業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疾病」)。)。
    (7)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要求住宿的人必須遵守《消除殘疾歧視促進法》(2013年法)。65 號。以下簡稱《消除對殘障人士的歧視法》。)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消除社會障礙時除外。)
    (8) 尋求住宿的人根據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向設施提出要求,該要求實施起來會造成過大的負擔,並且會嚴重妨礙提供與住宿相關的服務。情況時。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10) 符合神奈川縣飯店業法施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況。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的說明)
    第5條之2 如果飯店不同意根據前條簽訂住宿合同,住宿者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 (客人取消合約的權利)
    第 6 條 住宿客人可以透過通知本設施解除住宿合約。
    2. 因住宿客人本身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約時,本飯店應依第3條第2項的規定規定繳納申請費的期限。)將被收取附表2所列的罰款。但是,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接受該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本飯店將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3.如果客人未在住宿當天晚上8:00(如果提前指定到達時間,則在該時間之後的1小時後)未與客人聯繫,則住宿合約可能會被視為無效。

    (取消該設施合約的權利)
    第7條 本設施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合約。但本飯店並不表示本飯店可以在旅行社法第 5 條所列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做出或已經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2) 住宿客人被發現有下列 A 至 C 任一情況時:
    一個黑幫,幫派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關聯成員、與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員等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c) 其高階主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3) 客人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為時。
    (4) 入住者為特定傳染病患者時。
    (5)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住宿者承擔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消除殘障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除非尋求消除社會障礙。)
    (6) 根據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第 6 條規定,住宿客人向設施提出的要求會給設施帶來過大的負擔,並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指定的內容時。
    (7)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住宿時。
    (8) 符合神奈川縣飯店業法施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況。
    (9)在臥室睡覺時吸煙、亂動消防器材等以及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禁止的其他事項(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不服從時。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尚未提供給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務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費用。

    (住宿合約解除說明)
    第7條之2 如果飯店依前條規定解除住宿合同,住宿客人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住宿登記)
    第8條 住宿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本設施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1) 賓客姓名,地址和聯絡方式
    (2) 對於在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人,國籍和護照號碼
    (三)本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遊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兌換成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則客人必須在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資訊如前款所述。

    (使用客房時)
    第九條 客人可以在下午3:00至隔天上午10:00期間使用本設施的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設施可能會允許客人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之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最多3小時的額外住宿費的1/3
    (2) 6小時以內房費的1/2
    (3) 超過6小時或以上,將收取全額房費。
    (3. 相當於前款住宿費的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的70%。)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住客在設施內時必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張貼在設施內的使用規則。
  •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設施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
    (一)前台、收銀等服務時間
    宵禁: 晚上11:00
    B 接待櫃檯服務: 直到晚上 8 點
    (二)餐飲(設施)服務時間
    b 早餐: 早上 7:30 至上午 9:00
    午餐: 無
    晚餐: 下午 6 點至晚上 8 點
    2. 前款所列時間如有必要,可能會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繳費)
    第十二條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見附表1。
    2. 前款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在住宿客人出發時或本酒店要求時在前台以貨幣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
    3.即使飯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且客人能夠使用房間後自願選擇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本設施的責任)
    第13條 因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對住宿客人造成的損失,本設施將予以賠償。但若非本設施的事由,則不在此限。 
    2.該設施擁有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不太可能發生的火災。

    (無法提供簽約房間時怎麼辦)
    第十四條 住宿設施無法提供住宿客人約定房間的,應在徵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條件的住宿設施。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如果設施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將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計入損害賠償金額。但若無本設施原因而無法提供客房時,將不支付補償費。

    (托運物品的處理)
    第15條 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或破損等損壞時,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以外,本設施應予以賠償。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飯店要求客人申報物品的類型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飯店將賠償最多 50 萬日圓的損失。
    2.因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住宿客人帶入設施內且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等損害的情況。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除非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設施將賠償最高20萬日元的損失。

    (存放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
    第16條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飯店時,只有在入住前獲得本飯店同意的情況下,飯店才負責保管行李,並在入住時將行李交給住宿客人。
    2. 退房後,如果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本設施,並找到失主,本設施將聯繫失主並尋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或無法確定失主的身份,該物品將被保留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運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前兩款的情況下,設施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責任依前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前款的情況下,依前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停車責任)
    第十七條 客人使用本設施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放車輛鑰匙,本設施均會將車位出租,不負責車輛的管理。但若因設施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設施將負責賠償。

    (賓客責任)
    第 18 條 如果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對飯店造成損失,住宿客人應向飯店賠償損失。
  • 附表1  住宿費等明細(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相關)



    嘉賓
    支付總額 明細
    住宿費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房費+晚餐、早餐等))
    額外費用 ② 額外食物和飲料(排除①中的內容)
         ③ 附屬設施使用費等
    稅金 ④ 消費稅
         ⑤ 溫泉稅
    註:基本住宿費用以宣傳冊上公佈的價目表為準。(包括兒童價)
      


    附件2  懲罰(與第六條第二項相關)・ ・ ・對於旅館

    收到合約解除通知的日期
    沒有出現      當天    前一天:6天前至2天前
    100% 100% 50% 20%
    註)1.%為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2. 若縮短合約天數,無論縮短多少天,均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